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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明"商标何时不再遭遇抢注
出自栏目:业内新闻 时间:2006年11月16日

    据中新网11月10日讯,记者在登录中国商标(商标,商标注册,商标查询)网查询时发现,一个注册号为3949462的申请,将“姚明”注册在商标国际分类为第5类,注册范围包括卫生巾、月经带等女姓用品,并将于本月14日进入公告期;该商标申请于2004年3月,商标图像为蓝黑色的宋体“姚明”二字;申请人为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的自然人肖森文,地址紫金县紫城镇东风路135号。这意味着,此商标已通过初审,经公告三个月后,若无人提出异议,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将予以核准注册,并发给注册人商标注册证。消息既出,舆论哗然。

姚明是中国乃至世界篮坛的一颗巨星,中国体育界在美国的一张名片,也是目前中国在世界上最大的体育个人品牌和国内最大的个人品牌,其商业价值已逾亿美元,曾被商务部专家称作“中国有史以来最大单个出口商品”,是具有巨大商业潜力和升值空间的体育品牌。在姚明身上,集中体现着中国人自强不息、创造进取、谦逊含蓄、睿智幽默的民族性格,是亿万中国球迷心中的偶像。

在卫生巾上使用“姚明”商标,将严重损害姚明的个人形象和“姚明”商标的品牌形象,同时,也是对姚明个人乃至中国球迷的一种精神伤害。

抢注已打破了远在大洋彼岸打球的姚明的宁静。当记者问起对这次抢注事件的态度时,正随火箭队奔波在客场的姚明冷静作答:“被别人炒作是我自己没有办法控制的事情,但我一定会维护自己的权利。我想这样的炒作绝不会是最后一次,我只能既来之则安之,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也是一种自我保护。”当姚明听说与刘翔名字有关的域名也曾被大量抢注并被高价叫卖时,姚明来起了姚式调侃:“人在江湖飘,总要挨几刀......邓小平不也说过吗,窗户打开了,总要飞进来一两只苍蝇的。”

象姚明这样国人引以为骄傲的伟岸男士,其名字戏剧性地赫然登上卫生巾广告,实属赤裸裸的商业炒作,其抢注恶意昭然若揭。

商标权的成立,必须在不侵犯其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况下。《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5条明确指出,“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不能准予注册。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姚欢庆断言:“这种抢注行为是不会成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细则中明确规定,对有显著特征的以及‘在先取得合法权利’的商标名称,商标局不能准予成功注册,而这个‘在先取得合法权利’,很大一部分是针对姓名权。即便申请人和姚明是同名同姓,因为姚明本身具有显著特征,申请人也不可能注册成功。”

问题不在于“姚明”是否被抢注商标,而在于人们应当如何通过合法途径依法保护自己的个人名誉和合法权益。

我们不宜把所有的商标抢注一概谓之“恶意抢注”,也不能仅凭善良愿望和道德谴责来对抗商标抢注行为。市场经济是本质上是法制经济,一切法律所不禁止的事情都是可为的;法律也只保护有悖法律规范的市场行为。象姚明这样的国际体育超级巨星,在商界,中国及至世界市场,应是灸手可热的个人品牌,其商标被频频光顾也便不足为奇。所以,除去对已发生的抢注行为依法予以追究外,有效遏制“姚明”商标抢注的最好办法就是未雨绸缪,抢先注册“姚明”商标。

与国内其他的个人品牌相比,“姚明”的保护是规范的,也比较成功。据悉,早在2002年姚明刚刚赴美进入NBA时,为了保护姚明的合法权益,姚之队就开始着手“姚明”商标的抢注保护工作,并注册了45大类商标中的20多个大类,包括与体育有关的和易被抢注的。正如姚之队的一位负责人章明基所言,“对姚明合法权益的保护,我们一直都在努力。我们对所有的申报、注册过程都有监控机制,不会让任何恶意抢注成功。”

但事实却超出了他们的良好愿望:“当时我们注册了45类商品中的20多类,基本上都是一些专家认为容易被抢注的。但是在那之后,还是不断有麻烦出现,我们就找了一家专门的商标事务所为我们进行注册事件的监控,他们的监控报告显示,每个月都会有这样的抢注事件发生。但是我们还是没有想到竟然会有人如此恶意抢注,实在太过分了。”姚之队的负责人陆浩颇感无奈。“这一注册行为带有明显恶意,但是我们不会去寻找当事人,因为想借姚明的名气来赚钱和造势的人太多了,只是这一次有点过分。”又是无奈的宽怀!想必真正的万全之策该是他们久所期待的。

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姚明”商标的保护不是成本和实力问题,而是观念和技术问题。几十万元的代价在2002年对姚明来说算不了什么,现在则可谓九牛一毛。“姚明”的保护可实行全类商标注册,即除去现已申请注册的商标外,将“姚明”商标注满我国现行商标法规所规定的覆盖全部商品和服务的45大类,获得全部商标专用权,不给抢注者以任何可乘之机;其花费,总共不过几十万元。

相关专家认为,还可推出一个自己品牌的商品,来负载“姚明”这一品牌,让“姚明”品牌落地。现在中国体育界已有成功的先例,如体操王子李宁的“李宁”体育类用品品牌。通过品牌的打造,获得市场认可,最终通过争创驰名商标而获得这一品牌的长久保护。那时,保护的就不再是简单的“姚明”商标了,包括商业字号乃至网络域名资源在内,从实体空间到虚拟空间的全部品牌资源,都会藉此得到充分的保护;姚明和姚之队主要应考虑的,也已不再是抢注威胁,而是“姚明”本身的品牌打造了。

“我们会立即注册所有的商品,为姚明建立起一个品牌就是第二步的事了”,所幸陆浩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表示。但愿“立即注册”会迅速涵盖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类别,所谓“第二步的事”也不再如2002年至今的“姚明”商标注册这样虎头蛇尾。须知,这是姚明本人的尊严问题和姚明球迷的感情问题,也是攸关“姚明”品牌保护和拓展的战略性问题。

还有,姚明已成我国“最大单个出口商品”,姚明在世界的形象和影响正在迅速提升,“姚明”这一国际商业品牌正以几何级数大幅升值。此刻,“姚明”的品牌保护还应按照《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等商标国际注册法规的要求,未雨绸缪,着手考虑国际注册,以免再出现类似“姚明”被抢注的尴尬,还一个清晰、健康、阳刚、辉煌的“姚明”于世人。因为姚明已走出囯门,且已成国际体坛巨星;但“姚明”商标还没有,隐含巨大品牌危机。

“姚明”抢注只是一个个案,“刘翔”,“赵本山”,“李宇春”,甚至“米卢”,“克林顿”......同样的闹剧,屡屡在我们身边上演。品牌意识淡薄,漠视商标注册,“姚明”的尴尬就决不会仅仅发生在姚明身上。

文章出处:北京恒信慧通